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1018024号“你我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4]第054878号重审第0000000267号
申请人: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嘉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商评字[2014]第054878号《关于第11018024号“你我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7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所有。
法院判决认为,第10982967号“你我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审理已决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各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上述决定已依法被提起诉讼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合理认定上述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且经法院核查,至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状态为商标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经审理已决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经法院审理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原被诉决定中已认定申请商标与第4809583号“东北亚博览会 The Expo Of Northeast Asia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根据复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