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PAN 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318060号“PANPAN 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819号

       

      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18060号“PANPAN 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PANPAN及图”商标具备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5128号“PAN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92551号“PA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51123号“PAN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08930号“D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27472号“DAN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49209号“旦旦 DAN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摄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8076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42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五撤销受理通知书、申请人“PANPAN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10月9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102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摄像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无线路由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认读英文“PANPAN”与引证商标三“PANPIN”以及引证商标四“PANRAN”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已编码钥匙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调制解调器;无线路由器;非医用监控装置;摄像机;感应器(电);报警器;电门铃;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烟雾探测器;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二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二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