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69455号“金点皇JIN DIAN 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98号
申请人:李安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9455号“金点皇JIN DIAN 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298号“金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5072号“金点 J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86033号“金点 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83275号“金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成功注册“金点皇 JIN DIAN KING及图”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经营场所及商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酪、牛奶制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肠、速冻方便菜肴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开花豆、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酱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金点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认读中文“金点”,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