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9636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99号 - 申请人:李安伟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636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799号

       

      申请人:李安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3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4213号“京承汇JINGCHENGHIGHLIGH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78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23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10184号“品富 PI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63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经营场所及商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面粉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加工、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钢铁处理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屠宰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屠宰、牲畜屠宰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加工、榨水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榨水果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饲料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三、五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