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882564号“PORTER CLAS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46号
申请人:尚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564号“PORTER 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1596号“POSTER”商标、第3113035号“PORTER及图”商标、第4032937号“PORTER及图”商标、第4032935号“PORTER INTERNATIONAL”商标、第13238153号“PORTER”商标、第13742364号“PORTER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至六为共有商标,上述引证商标的另一权利人“株式会社吉田”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相关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为本案申请人与另一权利人“株式会社吉田”的共有商标,上述引证商标的另一权利人已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存在一定区别,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引证商标二至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PORTER CLASSIC”与引证商标一“POSTER”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