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S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193112号“JIANS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62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3112号“JIAN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3061号商标、第29542482号商标、第29578800号商标、第31514339号商标、第12978194号商标、第16273323号商标、第130737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明显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部分拼写相同,与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量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