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悦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73797号“果然悦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120号

       

      申请人:白易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797号“果然悦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8823284号“果然领鲜及图”商标、第8069154号“正邦开心农场及图”商标、第5050085号“每日阳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果然悦鲜”,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果然领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冻干蔬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冻干蔬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冻干蔬菜;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