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961325号“DAVITAM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67号
申请人:大卫特曼营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1325号“DAVITA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037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68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被驳回且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或兽医用营养添加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