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威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36537号“皇家威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486号

       

      申请人:北京皇佳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537号“皇家威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7186号“皇家博尔”商标、第28143844号“皇家威隆”商标、第15974812号“SENPOOL及图”商标、第17729586A号“皇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