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之大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608951号“风之大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85号

       

      申请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8951号“风之大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6520号商标、第30306520A号商标、第266725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将商标转让至现申请人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5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对此不再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冯洪玲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