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65090 -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47号 -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65090号“QU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47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5090号“QU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9679号商标、第193220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中。经查询,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情形相似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均未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申请人恳请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情况;夸克浏览器网络介绍及媒体报道;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