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奥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94034号“卡奥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16号

       

      申请人: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034号“卡奥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1769号商标、第14563278号商标、第25182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抄袭模仿。完全是善意的。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测量;气象预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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