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氏上蜜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077979号“刘氏上蜜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15号

       

      申请人:开原市刘氏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沈阳汇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77979号“刘氏上蜜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8358号商标、第5402996号商标、第6718160号商标、第10059725号商标、第10679227号商标、第16534681号商标、第19404886号商标、第23291134号商标、第5635168号商标、第8003990号商标、第8552450号商标、第10810920号商标、第10852677号商标、第14341349号商标、第15923573号商标、第19662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读音、字形及含义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