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075号“PB 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13号
申请人:更好身体食品与营养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 )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075号“PB 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人原创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9339号商标、第1434745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508号商标、第308611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