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717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77号 - 申请人:江苏喵小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717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277号

       

      申请人:江苏喵小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17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依法应该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0579号商标、第12140782号商标、第52032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