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5645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58号 - 申请人:深圳市万众医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564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5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万众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冠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64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性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0093号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140093号商标(第30类)、第15610678号商标、第15653796号商标、第231484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药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药物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