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922号“MATRIX FR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950号
申请人:工作室阿美里卡有限公司(英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922号“MATRIX FR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6、11和第20类商品上的申请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332号商标、第4342872号商标、第6789021号商标、第17460803号商标、第3206331号商标、第7550518号商标、第8497562号商标、第12394416号商标、第1820923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770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就其指定的第6、11、20类的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型材;照明装置;非金属家具和家具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电灯泡;陈列柜(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11类和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