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国际商学院ZIJ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39289号“紫荆国际商学院ZIJ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64号

       

      申请人:深圳市紫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9289号“紫荆国际商学院ZIJ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53174号“紫荆学苑”商标、第21509697A号“紫荆”商标、第31974186号“紫荆牙科教育”商标、第31987259号“紫荆齿科”商标、第34711146号“紫荆幼教 REDBUD PRESCHOOLEDUCATIONGROUP”商标、第34931555号“紫荆校友会 ZIJING EDUCATION-ALUMNI ASSOCIATION及图”商标、第35615373号“紫荆商学院 ZIJING SCHOOL OF BUSINESS”商标、第35619040号“紫荆教育 ZIJING EDUCATION”商标、第35622483号“紫荆校友会 ZIJING EDUCATION ALUMNI ASSOCIATION”商标、第35629291号“紫荆同学会 ZIJING EDUCATION ALUMNI ASSOCIATION”商标、第36881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十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紫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紫荆”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含有“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