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04858号“GENER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13号
申请人:北极星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4858号“GENE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24381号“将军JIANG 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761号“GENRAL MOT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20286号“Reneral Compon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两商标尚有所区分,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越野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