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路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92856号“老路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81号

       

      申请人:天津市德馨斋路记烧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墨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2856号“老路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05583号“鸡小二ji xiao 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40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27580号“天地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