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莉琪 ANLI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797391号“安莉琪 ANL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57号

       

      申请人:中山市戴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97391号“安莉琪 ANL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24112号“莉安琪LIANQI”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三字(2019)第W034595号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