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18755号“安莉琪ANL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055号
申请人:中山市戴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8755号“安莉琪ANL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24112号“莉安琪 LIANQI”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