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713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80号
申请人:深圳市黛丽舒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1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6037号图形商标、第25210608号“蕲县艾美容保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理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