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24560号“ma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44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560号“m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9137号“美妍 Maying”商标、第772827号“梅林 MALING及图”商标、第9975390号“么町 MODING”商标、第12099579号“Dr Mading”商标、第14871323号“MAZING”商标、第15131743号“麦迪娜 Madina及图”商标、第17850013号“MAZING及图”商标、第20527356号“满拧 MANING及图”商标、第28498032号“MAZING及图”商标、第28876690号“MAOing”商标、第31031721号“madin”商标、国际注册第1210572号“MAD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12596号“MAD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字母部分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