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3484099号“ENSS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乔玛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贤治
申请人因第13484099号“ENSS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22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贤治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天猫店铺开店独占授权书;
2、ENSSO天猫旗舰店店铺截图及销售评价截图信息;
3、ENSSO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书包、手提包、背包、旅行用具(皮件)、皮制系带、动物皮、伞、购物袋、野营手提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2复审商标的授权书及复审商标在天猫店铺的销售使用情况,以及证据3中产品图片可以形成初步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手提包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书包、背包、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野营手提袋商品与手提包商品为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并未提交在皮制系带、动物皮、伞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皮制系带、动物皮、伞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书包、手提包、背包、旅行用具(皮件)、购物袋、野营手提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