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1186506号“芬美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芬美意香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财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86506号“芬美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85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财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2、被申请人向广州市新领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订购产品的合同及收据;
3、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倩体内衣有限公司采购产品的合同、汇锦内衣厂成品出货单;
4、淘宝网销售截图;
5、被申请人广告设计发票;
6、产品图片、采莲网百度百科及百度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域名证书与本案无关,部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本案无关,该份证据不应予以采纳,淘宝截图真实性存疑,广告设计发票及产品图片等证据与本案关联性无关。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百度百科采莲网打印页;
2、采晨服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佛山市采晨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衣、裙子、外套、裤子、针织服装、内衣、乳罩、内裤、睡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复审商标于2017年2月13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深圳市财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国际域名证书与本案无关;证据2、3均为被申请人向其他公司采购产品的合同、收据、出库单等,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从其他公司购买过吊牌等商品,但在没有相应的包含本案复审商标及商品的销售单据等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过商品流通领域;证据4淘宝订单销售截图并未显示被申请人名称;证据5被申请人广告设计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6产品图片、采莲网百度百科及百度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上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