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80061号“99°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02号
申请人:福建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0061号“99°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99°C”与指定使用商品并不存在任何联系。二、申请商标的来源是“99°C”的水只能叫热水,而“100℃”的水才能叫开水,二者只相差1℃,性质却有天壤之别,这提醒申请人成功没有一蹴而就,只有坚守初心、厚积薄发,方能完成质变,收货成功。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含有“度”字商标的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99°C”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口香糖”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加工、使用温度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