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868243号“纳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01号

       

      申请人:烟台海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8243号“纳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使得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纳钾”用作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