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38834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凯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重庆寅火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88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8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关联企业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锋镝传媒》黄页、广告费发票;
4.广州工程机械配件行业协会会刊;
5.广州黄埔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5不属于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锋镝传媒介绍;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4.广州黄埔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网上公示的协会章程;
5.行政判决书、在先决定、侵权处罚决定;
6.被申请人标识网络报道;
7.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中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7类非陆地车辆用履带板等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凯松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2018年12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为申请人许可广州凯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于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为被许可人在《锋镝传媒》大黄页上刊载了复审商标在挖掘机、推土机零部件商品上的宣传广告,并有广告费发票佐证上述商业行为已实际履行,结合黄页上图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履带板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履带板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链轨节等其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