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5065633号“文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2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学林
      委托代理人:宁夏中天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文龙
      
      申请人因第5065633号“文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685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宣传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检验报告;
      4.产品包装照片;
      5.销售发票;
      6.对账单、入库单、出货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以上证据1外,还提交了证据2-6的原件。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予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浏阳市文家市福文食品厂于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2008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17年4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刘文龙,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2为被申请人许可浏阳市文家市福文食品厂(以下称被许可人)于2017年1月25日至2028年10月2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指定期间内对被许可人的“文市”蜂蜜茴饼、蜂蜜油饼商品进行抽检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油饼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油饼商品属于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糕点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糕点(酥皮糕点)、麻花、月饼、薄烤饼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蜂蜜、年糕、调味品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糕点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糖果等上述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糖果、蜂蜜、年糕、调味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