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榔梅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69509号“武当榔梅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48号

       

      申请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9509号“武当榔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企业变迁情况证明复印件、所获荣誉证明、相关通报及通知复印件、申请人系列商标信息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打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武当榔梅”为武当山树种,果实为榔梅果。申请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