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82233号“威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0号
申请人:AFI特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233号“威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5125号“皇家威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还恶意抢注了申请人的“静护龙”、“美奥”等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威牛”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皇家威牛”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