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0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7号 - 申请人:苹果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048 -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7号 - 申请人:苹果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657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合议组成员:相峥 2020年01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5934号“PINK VICTORIA'S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正积极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金山词霸网络版关于“PINK”的释义打印页、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iPhone”智能手机产品的相关介绍打印页、相关网站关于申请人收购Turi公司的新闻报道、百度百科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维密时尚秀的介绍打印页、引证商标所有人中国官方网站截图、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高丽丹
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