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339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04号 - 申请人:上海尚纪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339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904号

       

      申请人:上海尚纪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3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7263号“SCO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34803号“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虽为经一定设计的图形商标,但仍易被识别为“SC”,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S.C”在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皮制系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