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ni ULK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1642号“Albeni

    ULK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4250号重审第0000000180号

       

      申请人:YILDIZ HOLDING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425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51642号“Albeni ULK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0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0097119号、第9222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基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下,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马岩岩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