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807805号“RO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3356号重审第0000000229号
申请人: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仁清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33356号《关于第28807805号“RO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6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6188906号“ROCK”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