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S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297434号“PARAS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0816号重审第0000000409号

       

      申请人:百乐颂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0816号《关于第27297434号“PARAS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96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117020号“太阳伞TAIYANG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不存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实际上已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相关公众实际上已不可能接触到该商品,进而引证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引证商标实际上已不可能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本案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该商标已发生转让或由他人承继,该商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鉴于上述事实,经合议,本案不再适宜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马岩岩
    石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