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517720号“形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9225号重审第0000000179号

       

      申请人:杭州大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9225号《关于第27517720号“形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16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79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4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处于无效状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已被无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玥
    赵辉
    马岩岩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