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65627号“BALI L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703号
申请人:江阴市金丝缘服饰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5627号“BALI 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申请人第24513097号“阿暨巴厘 AJIBALI”商标经复审已获初步审定。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组合“BALI LOVE”,其中“BALI”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