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5281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7221号重审第0000000334号
申请人:广州浩恩奉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7221号《关于第27528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9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在本案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7850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核定使用商品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原告方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蛋、牛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酸奶饮料、鲜奶油、牛奶制成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61871号、第22061880号、第22062436号、第22061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酱商品上被撤销,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原告方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蛋、牛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酸奶饮料、鲜奶油、牛奶制成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原告方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蛋、牛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酸奶饮料、鲜奶油、牛奶制成的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猪肉制品、牛奶制品、婴儿食品、果汁、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蛋,牛奶,奶昔,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酸奶饮料,鲜奶油,牛奶制成的饮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马岩岩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