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492709号“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10288号重审第000000017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10288号《关于第27492709号“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8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第7062459号“弥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于2017年10月13日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本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马岩岩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