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824032号“58升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5344号重审第0000000333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5344号《关于第27824032号“58升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7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本案商标局引证的第22633284号“5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第5071081号“升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以上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马岩岩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