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马Jun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093632号“军马Jun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8514号重审第0000000212号

       

      申请人:军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8514号《关于第28093632号“军马Jun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984719号商标、第9173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至原告名下;第6543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