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7403347号“全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3788号重审第0000000402号

       

      申请人:山东中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3788号《关于第27403347号“全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8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633902号“新养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的有效商品为“豆粉;含淀粉食品;茶;糖;糕点;谷制食品糊;谷类制品;冰淇淋”。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马岩岩
    石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