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异农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8093545号“奇异农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2953号重审第0000000204号

       

      申请人:上海中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2953号《关于第28093545号“奇异农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3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014268号“奇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第2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故原告据此提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引证商标在第2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的证据系原告在诉讼阶段新提交的证据,在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前并未提交,本院亦因采信原告诉讼阶段新提交的上诉证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19年2月6日第163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马岩岩
    杨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