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42448号“XCI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300号
申请人:赛尔顿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2448号“XC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7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