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6934849号“KOS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2119号重审第0000000205号
申请人:康盛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32119号《关于第26934849号“KO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3029954号“Kon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淀粉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依法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谷类制品、方便面、食用淀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咖啡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马岩岩
姚晓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