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21677号“十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96号
申请人:贵州晶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1677号“十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9575号“拾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94788号“十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锁、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报警铃、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