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1131627号“SMW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斯皮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叶氏振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31627号“SM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04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日起,一直在核定商品上合法、有效地宣传及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复印件、光盘扫描件):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名下商标列表; 2.产品标签及宣传手册;3.酒类流通随附单;4.发货单;5.销售代理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副本;6. 进口酒合同及译文、进口酒发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7.产品照片及视频、被申请人声明;8.销售发票;9.2019年春季成都“IWSS葡萄汇”参展合同书、发票、展会照片;10.宣传册制作合同及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除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外,该证据材料亦包括:11.域外合同;12.微信宣传截图。
      我局已将该证据材料复印件与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3年11月14日第1383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至2023年11月13日。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第11174072号“思魅”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7、12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3、4、6、8、11或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指定期间,且体现的商标均为“思魅”,并非本案复审商标,加之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上注册有“思魅”商标,故上述证据难以证明指向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仅能证明相关授权情况,无法证明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9形成于2019年,晚于指定期间;证据10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商品,且宣传册制作合同所体现的是申请人委托他人进行制作,系商品生产销售的前期准备环节,无法证明相关商品向终端消费者进行了销售,且并无其他有效证据对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