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262603号“技术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692号
申请人:惠州樱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左佐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603号“技术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有其独特设计理念及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认为,“技术商城”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1月10日